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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斌勇可能触犯招摇诈骗罪,石家庄维权李宪刚律师
2012-06-01 11:06:00 来源:
邹斌勇可能触犯招摇诈骗罪,石家庄维权李宪刚律师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93211062,15532141511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情况下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于此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邹斌勇仅仅实施了冒充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并非想获得非法利益。那么就构不成犯罪。或者获得非法利益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按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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