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一本书被一家出版社出版之后,他们要求我不得再将这本书投给别的出版社出版,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么?出版社有这样的权利么?还有,出版社应该对我履行哪些义务?期待您的解答!
您好,我来解答您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关于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出版者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版者享有以下权利:
1、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
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出版者的义务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版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因此,假如您与出版社订立的出版合同中有约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话,您确实不能再将该书投给别的出版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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