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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性质要注意什么问题,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位权的性质要注意什么问题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理论界也颇有争议,有代理权说、为自己的委托说、管理权说等。对其性质的认识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代位权是法定的从属于债权人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代位权的发生基础是债权人的债权,随着债权人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着债权人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代位权是从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虽然会使诉讼程序开始,但是其效力却是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应当属于实体权利。在实体法上,代位权既不同于代理权,也不同于代位追偿请求权。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代理而成立,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事务,其代理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代位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胜诉之后,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权利均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作为债务人所有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乃系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之管理权”之观点。

二.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但仍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代位权与代理权完全不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项: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如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不存在所谓的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也不产生代位权。四是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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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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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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