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一)这个问题涉及代理的适用范围问题。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公民还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代理的适用范围虽然广泛,但并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3、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人,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签名印签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是不能请他人代理公证的,但考虑到有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公证员到申请人住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二、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