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种类
继承开始后,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一般需要遗嘱执行人来主持执行, 遗嘱执行人主要分为两类:
(一)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二)法律规定的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以下内容
(一)对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二)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三)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五)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六)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遗嘱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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