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这种情况下,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继承法》并没有就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但仍然没有对解除的标准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
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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