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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侮辱罪需要公然进行吗,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行吗?

咨询时间: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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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新入职一个单位,然后单位上有一个同事不知道我是哪里得罪他了,有一次在办公室里当着大家的面用很恶毒的字眼说我的不是,还侮辱我。我想问,构成侮辱罪的话,一定要公然进行吗?

韩宝玉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构成侮辱罪需要公然进行吗,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行吗”这个问题。

首先,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其次,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

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

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

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

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

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

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

等等。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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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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