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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劣行不改再次行窃被抓,盗窃罪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鄂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劣行不改再次行窃被抓

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被判4年刑。出狱后的刘某却不思悔改,纠结李某等人,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再度行窃作案多起。三人分工合作,有人望风,有人撬锁或剪线,先后在江西会昌县、安远县等地,共窃得面包车和运货车总共6辆车,所得赃款被刘某等三人平分。案发后,刘某和李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将刘某和李某公诉至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犯事实,情节严重,危害极大,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所起的具体作用,综合予以量刑。

2010年9月2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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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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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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