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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幼儿园32人食物中毒 幼儿园必须赔偿

2014年03月2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云南幼儿园32人食物中毒

云南幼儿园32人食物中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委宣传部消息,19日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佳佳幼儿园32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其中,情况较为严重者7人,目前2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人正在全力救治中。文山州医院已组织专家组赶往丘北,中毒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幼儿园必须赔偿

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

(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

(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

(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

(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

(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

(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

(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

(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

(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

(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

(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

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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