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被问汇隆华泽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
据中国经济网讯,天目药业 3月9日晚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就公司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隆华泽”)增持事项提出了问询。
媒体报道称,汇隆华泽此番入局,系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线,汇隆华泽系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受让长城汇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等。上交所要求,天目药业向汇隆华泽及相关方核实后补充披露相关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如是,请补充披露“牵线”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交易的日期、价格及股份数量。并披露汇隆华泽是否与宋晓明、长城汇理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前期是否就举牌增持等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公告显示,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汇隆华泽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向汇隆华泽及相关方核实后补充披露:汇隆华泽已用于及拟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中,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的金额、具体来源、占比情况等;相关银行贷款的期限情况、资金成本,以及是否存在或计划将所增持的公司股票用于质押融资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标准是什么
《收购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徐亚兵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