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我拿出40万用于买房,当时我们感情很好,我就将钱给女方,让她看好房子买下来作为婚房,剩下的钱作为共同生活用,本来房子都买好了,准备结婚,但是因为她父母让她在房产证上只登记她一个人的名字,我们因此事经常吵架,现在我想分手,我能把房子和剩余的钱全部要回啊?
您好。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无条件交给别人。
由于这笔钱是为了买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
如果你们两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
所以,对方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就属不当得利,应如数归还。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