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由于对方经常家庭暴力离婚的。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所以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比如说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离婚,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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