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女方家。从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因后期经营二手房,同居期间购买三套房产。均为分期付款并落户男方名下。2010年1月16举行婚礼,并搬到其中一套房子。2011年5月26号补办登记手续。两人的感情一直非常好,直至2011年10月份他以在外地工作为由经常不回家。 他向法院提出离婚。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