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男朋友是相亲认识的,后来我们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订了婚,男方也按照当地的风俗送了一些彩礼。在后续的交往中,我发现男方的脾气不好,我们性格也不搭,我遂与他解除了婚约,后来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我想咨询一下,我需要返还彩礼吗?我能不能少返还?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约后,返还彩礼分两种情况:应当返还和少返还。
应当返还的情况是,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而解除婚约,彩礼就应当返还。
少返还彩礼的情况是,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