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去年3月份,我们施工队承揽了市政部门修理某路段井盖的项目,因为经常做这些项目,我们就在保险公司投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我们施工队的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不慎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们施工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我们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公众责任保险责任,怎么赔偿?
您好,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