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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后并购时代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成关键,法律风险并购李宪刚律师
2011-08-16 10:50: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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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后并购时代: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成关键 中清企业培训网 2010-4-6 作者: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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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立法不同,瑞士《1982年就业保护法》以“正当事由”这一不确定概念来规定解雇条件:雇主在解雇时发给雇员终止通知时,需具备正当事由。在瑞典劳动法的法律实践中,判断具有正当事由的标准有:雇主在解雇之前已向雇员发出了黄牌警告;在解雇之前,雇主在其业务范围内合理地为雇员提供了其他工作。如果雇主做到以上两点,那么其解雇行为就被视为具有“正当事由”,解雇行为便是合法的。
从瑞典劳动法院7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官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而吉利并购后,在具体劳资法律关系中应注意“正当事由”解雇条件的存在,既要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注重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权。
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瑞典劳动法律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都构成正当解雇的理由。只有当犯罪行为针对公司,直接损害公司利益时才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实施解雇。有一典型案例,海运公司的雇员Bengt因犯轻微走私罪被起诉,海运公司于是将其即时解雇。法院的最终判决是:雇主无权即时解雇Bengt,并且也无权通知解雇。
吉利并购后也将会输出中方人员去瑞典本部学习交流,瑞典2008年12月开始实施的新移民劳动法为此提供了方便。新移民劳动法改变了过去由瑞典公共就业服务局决定是否需要雇佣外国员工的规定,允许雇主自己根据企业情况自主决定,并将申请的时间由50天减为14天。该法解除了非欧盟外国劳务进入瑞典市场的诸多限制,增加了并购后吉利员工进入瑞典学习工作的几率。
吉利作为中国汽车企业海外并购的先行者,已迈出了并购的关键性步伐。但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行为,吉利也应深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道德风险等严峻形势。吉利能否根据两国法律及文化差异,做出企业劳工管理的合理规制,能否摆平“世界上最难搞的工人”与“北欧最强势的工会组织”,这些在未来的两三年内便可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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