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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 付某争吵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2010-01-19 17:16:18 来源: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13393211062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案情】付某因小事与郑某(女,86岁)争吵,付某用木棍朝郑某腿上等处打了几下。当天晚上11时许,郑某被儿媳发现死于床上。经法医鉴定,郑某身上虽有六处挫伤,但其伤情只达到轻微伤甲级,郑某主要是因其突发心脏病死亡。郑某死亡 ,付某是否有责任,是否构成犯罪?
【 律师说法】
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付某拿木棍在郑某腿上等处打了几下泄愤,主观上没有伤害郑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郑某伤害的行为,导致当晚郑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疾病。付某伤害的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因此,不宜对付某定故意伤害罪。 付某为泄愤而殴打86岁的郑某,其应当预见殴打年迈老人可能会造成死亡的后果,由于付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郑某在受到付某殴打等诱因作用下引起心脏疾病6小时后发作而猝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疾病,付某的殴打行为只是引发郑某心脏疾病发作而死亡的诱因,对其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鉴于案情,可对付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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