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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办案制度,河北石家庄律师李宪刚
2012-12-04 12:34:06 来源:
刑事申诉办案制度 |
| 201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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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控告申诉检察科 二、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受理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诉书; 2、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3、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对口头提出申诉的,除要求申诉人提供第2条所要提供的材料外,承办人还应制作笔录。交申诉人阅看后,要求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⒋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五、办案的程序 (一)受理案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不属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2、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的报告》。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复查 ⒈承办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首先应当查阅原案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对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内容应当摘录,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核实的问题,应进行补充调查。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要写出《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当交部门负责人核稿,由主管检察长签发。 (三)决定 1、经科室研究,认为需要撤销、改变原决定或原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主管检察长提请检委会研究。 2、经科室研究,认为需维持原决定,或认定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刑事申诉案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决定书》。 3、经检委会研究,认为原决定错误或者部分错误,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对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复查后检委会研究认为原不逮捕决定错误的,移送刑事侦查监督科办理。 ②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案件,经复查,检委会决定后,认为原不诉决定错误的,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处理,并同时口头通知申诉人。 ③对不服不起诉案件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有部分错误的,经检委会研究后,制作复查决定书。 4、经检委会研究,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上级院控申部门。 5、经检委会研究,认为原不起诉决定错误,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公诉科办理。 ⒎立案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要向申诉人公开宣布复查决定书。 五、办案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监督检查 1、检务督查部门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2、上级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3、院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通过检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4、决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部门负责人或院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部门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院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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