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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维权李律师:收养与事实抚养,收养与寄养、有什么不同?
2010-01-11 10:24:08 来源:石家庄李律师
石家庄维权李律师法律讲座: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13393211062,15532141511,87782714
收养与事实抚养,收养与寄养、有什么不同?
第一,收养与事实抚养是不同的。事实抚养指的是原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出于自愿,当事人在经济上给予他人扶助、照料或供养并共同生活,如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事实收养关系和遗赠抚养关系等。收养与事实抚养行为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内容不同。比如: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之间通常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有收养他人子女的意思,则必须依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与孩子的生父母协议登记收养,进而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否则,没有明确的收养协议且没有登记收养,则不构成收养关系,现实中,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种事实抚养行为,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二,收养与寄养也不同。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而将子女委托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只是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会使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或变更。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在寄养关系中,有时代抚养人与被寄养人会以父母和子女相称,但这种称呼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收养人也必须具备收养条件才能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无子女是指收养人不论是已婚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没有子女。(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该规定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
收养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1)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也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2)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3)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2.审查3.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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